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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救助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近亲属
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救助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近亲属
2019-02-11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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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2-11

· 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救助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近亲属


·     近日,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贾某某交通肇事案时,发现被害人近亲属祖孙二人生活陷入困境,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了解情况,并经当事人申请进行国家司法救助。

 

·     经审查查明:20171110日,贾某某驾驶无号“五星”牌农用三轮车载着被害人苏某某(贾某某岳母)及蜂蜜、花粉等物品,从盐池县大水坑镇史堡子村出发去大水坑镇,途中发生车祸,致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因贾某某家庭贫困,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。苏某某的大儿子去世,小孙子跟随苏某某夫妇生活,因缺乏母爱,性格变得很孤僻,再加之祖母的去世,对孩子精神造成很大打击,在家里不与爷爷沟通交流,性格变得更加孤僻、叛逆。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情况后,立即联系心理咨询老师为未成人进行心理疏导,并依据被害人亲属的申请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司法救助,为未成年人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。

 

·    “春风化雨,护航成长”是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信条,为确保党和国家关爱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得以实施,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关护长效机制,对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物质扶助,将“爱心”检察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案件办理中,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、温情和温暖,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,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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